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 页 单位简介 信息公开 发展规划 价格监管 办事服务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不应该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作者:事在人为    留言时间:2015/8/25 18:39:50
 
来信内容:
  如题
回复情况:
回复时间:2015/8/26
回复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采取欺骗性的降价策略,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而实际价格与原价相比并没有降低,或没有宣称的幅度那么大,甚至有的比原价格还高,或者所售商品并非其宣称降价前的同质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回复附件:

 
无标题文档
f28365主办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6301000007
备案号:青ICP备0900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