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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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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金陵小区
作者:zj    留言时间:2015/12/14 11:20:20
 
来信内容:
       我们是租住在金陵小区住宅楼上办公的,不做饭,只取暖,金陵小区对我们执行的取暖价格按商业价格。我们觉得不合理,因为我们享受的是住宅的取暖,且暖气不热,在房间里还需要穿外套,故问物业公司为什么收费6.47元/平米,物业公司给我们的解释是根据宁发改价格(2015)525号文,我们实行的是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不知道她的这种解释是否合理?
    我们认为不合理,我们享受的应该是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
回复情况:
回复时间:2015/12/20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我委收到你发来的“关于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暖气费问题”的反映,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委于2015年9月29日出台《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米5.77元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从2015年10月15日执行。
你在金陵小区租住的住宅楼上办公,住宅用房与经营性用房如何划分,具体情况请咨询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根据青海省建设厅印发的《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6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西宁市发改委
2015年12月20日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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