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f28365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 看到了这个通知,有以下三点疑问: 1、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以往都是按照建筑面积缴纳取暖费,请问这个规定是这次新定的吗?套内建筑面积是不是房产证标明的套内面积? 2、“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 请问这个18℃±2℃,具体是指24小时室内所有房间的平均温度,还是什么?如何测算,如何认定? 3、对于因供暖企业造成的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企业在收取住户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 若供暖方不认可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双方存在很大争议,怎么办?取暖费减收幅度双方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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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回复时间:2015/10/13 回复内容: 1.“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一直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套内建筑面积是房产证标明的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供暖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2.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 3. “对于因供暖企业造成的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企业在收取住户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低于摄氏16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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