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发改委领导: 根据贵委签发的“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相对应,由市(州)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物业服务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与市房产局物业监督处了解保障房物业收费标准至今还未制定出来,请问保障房物业收费标准什么时候能制定出来?保障房小区怎么来收取?难道物业公司自行制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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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回复时间:2017/6/2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我委收到你转来的“关于保障房物业费问题”的反映,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印发的《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八条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星级,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的服务星级、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等内容”(我市尚未制定物业星级评定标准)。我市保障房物业收费标准正在进行前期调研,暂未出台相关收费标准,现阶段实行备案制度,我委依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收费实行备案。如有未签合同就开始收费的情况,可向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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