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行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市发改委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力求实效的原则。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落实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求我委贯彻落实,并限时报告落实情况的;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限时报告落实情况的;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建议、意见,要求我委办理和给予答复的;
(四)市政府有关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碰头会以及到基层调研时提出要求由我委落实的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六)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协办、会办的重要事项以及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报告经委领导批示后责成有关处室办理的文件批示;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八)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局、委、办出台政策要求反馈意见的;
(九)主任办公会、委务会、工作碰头会、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委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及时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办公室及各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处室)均有催办、查办和协办之责。办公室负责全委督查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落实及综合反馈,各职能处室负责本处室业务职责范围内的督查及落实反馈工作。
三、凡列入督查的事项,均应按督查拟办、分办、承办、审核 、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办公室登记来文。
(二)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或转办件的性质填列公文处理单;对委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件,填开f28365办公室来信(访)转办单,会议研究确保的事项可根据领导要求,下发《督办通知》,交由承办处室承办。承办处室接到转(交)办事项通知单和《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登记,抓紧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承办任务,不得拖延推诿。
督查事项下达后,督办人员要利用多种形式检查催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三)承办处室没有按《公文处理单》和《督办通知》要求时限办结的,由办公室下发《催办通知》督促其尽快办结。
(四)承办处室对办结的转(交)办理事项应及时、准确地写出办理意见,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呈交委领导批示。需要上报的事项由办公室综合后以《西宁市发改委督查专报》或正式文件上报。
(五)办结后的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归档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四、岗位责任制。把督查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五、督查时限。对紧急事项或转办件,要做到随到随办,对限定时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非限期办理的事项,须在规定时限的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结果。
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市委市政府督办件和委领导指示督办的事项,须在规定时限的工作日内作正式回复。主任办公会、委务会、工作碰头会等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处室须在规定时限的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告知办公室。
对难度较大、办事期限长的督办事项,承办处室要专人负责,直至办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在承办时限内向办公室作出说明,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后可延期办结,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六、办公室指定专人对督查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处室承办的紧急和重点督查事项,采取专人跟踪的办法督查。
七、对一般督查事项采取一事一办的办法进行督查。
八、坚持回访制度,对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进行回访跟踪。
九、坚持协调会制度,由委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协调各方力量,落实重大决策;或直接由委领导牵头,组织督查人员,开展较高规格的督查调研活动。
十、办公室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各处室承办事项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十一、对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顶着不办而造成误事的,要视其情节,依据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处室督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十三、具体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承担,设立相应岗位,配备人员,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