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宁市发改委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委属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积极有效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是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制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发展和改革工作为宗旨,以提高发展改革委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
第五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坚持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摆在首位;坚持围绕市发改委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处室、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发展改革委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办公室是市发展改革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培训、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培训、计划;负责审核委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根据发展改革委的重点工作和自身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中长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于上年12月底前报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相应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未列入发展改革委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由主办处室或事业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办公室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培训班要提前制定具体培训方案,落实师资、教材、教室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学员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将列入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办公室备案。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培训项目主持人、主要教师名单、主要教材、评估结论、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培训登记
第十五条 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六条 培训登记由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需要办公室在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其他干部的培训均登记在《学习考核登记表》上。
第十七条 《学习考核登记表》由市发改委统一印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学习考核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是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培训证书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管理。对证书和登记表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以及篡改登记内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培训经费须专款专用。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经费要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管理渠道,只能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处室、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参加培训并学以致用、取得明显成绩的学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积极性,加快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对参加各类学习并获得学历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只报一次。具体规定如下:报销只报学费、其它费用(资料费、论文答辩费、补考费、补习费均由个人承担),其中研究生毕业报60%、研究生结业报30%、本科毕业报50%、大专毕业报4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f28365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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