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单位简介 > 工作制度
f28365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西宁市发改委:http://www.pssalt.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8/5/16 16:33:52    
西宁市政府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单位:f28365                                                          
序号 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程序 监管措施 职权依据 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 监管是否涉及其他部门 监管处室 投诉举报电话 备注
1 对限额内政府投资项目、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监管 政府部门、企业。 项目建设是否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对核准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对项目形象进度按月进行进行监控→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按照《建设项目稽查检查工作程序》,市发改委会同市纪检委、财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已核准项目进行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4年发改委第12号令)。 对项目建设未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政府投资、限令停建。 审批人不按照相关规定为相对人审批,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纪检委、财政、审计局 投资处 
外资处
0971-6133546
0971-6249610
 
2 对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的监管 企业 项目建设是否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对核准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对项目形象进度按月进行进行监控→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按照《建设项目稽查检查工作程序》,市发改委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已核准项目进行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对项目建设未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限令停建。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纪检委、规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 环资处 0971-6133502 此项行政审批项目职能已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的监管 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实地检查、年审、举报。 实地检查(年审或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调查取证→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若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青海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青粮行[2004]122号)。 对违反粮食收购相关规定的企业、经营者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青海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西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0971-4918356  
4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等36项价格检查的相关行政处罚;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8项粮食流通领域检查的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监管 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相关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年审、举报。 实施现场检查→对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文件材料→告知监督检查结果。 不定期对价格行为、粮食的收购行为进行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 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2003.7.7)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涉及 价格检查所、市粮食局 0971-6133455  0971-8290109  
5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监管 政府部门、企业。 项目建设是否按审批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对核准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对项目的前置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形象进度按月进行进行监控→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按照《建设项目稽查检查工作程序》,市发改委会同市纪检委、财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项目建设未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政府投资、限令停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市纪检委、财政、审计局 投资处 
外资处
环资处
0971-6133546  0971-6249610  0971-6133502  
6 对《青海省政府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监管 企业 项目建设是否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对核准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对项目形象进度按月进行进行监控→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按照《建设项目稽查检查工作程序》,市发改委会同市纪检委、财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对项目建设未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限令停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 投资处 环资处
外资处 社会处 农牧处
0971-6133546
0971-6133502 0971-6249610 0971-6133571 0971-6133431
此项行政审批项目职能已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 对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的监管 企业 项目建设是否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对核准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对项目形象进度按月进行进行监控→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按照《建设项目稽查检查工作程序》,市发改委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已核准项目进行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对项目建设未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限令停建。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纪检委、规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 环资处 0971-6133502  此项目列为“暂缓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
8 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的监管 政府部门、企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是否按《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编制进行检查。 项目审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可行性、必要性、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技术是否按规定编制进行审查。 市发改委会同与市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已审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2月2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达不到要求和深度的,限期补充完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财政局和相关行业部门 投资处
农牧处
环资处
社会处
0971-6033546  0971-6133431  0971-6133502  0971-6133571    
9 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事项的监管 政府部门、企业。 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是不符合《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审核。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经济审核,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对项目的前置条件是否符合《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经济审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市发改委会同与市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已审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 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未按审批的概算额执行的,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收回政府投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市纪检委、财政、审计局 投资处 0971-6033546   
10 对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监督 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查阅价格制定的相关资料→告知监督检查结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对价格制定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不涉及 价格处 0971-6133455  
11 对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事项的监管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批复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招标人或代理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合规情况。
3.项目核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采取资格审查和招标监督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对招标项目是否在相关媒体公示进行审查→对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 市纪检委、财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对项目的前置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对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并纳入相关行业招投标“黑名单”。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市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 法规处 0971-6133495  
12 对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事项的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按召开听证会、按规定价格执行。 对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进行检查→对价格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结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对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市卫计委、财政局、审计局 价格处、检查所 0971-6133415
0971-6133455
 
13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监督 政府部门、企业。 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稽察,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等进行稽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项目资料。 项目稽察受理→西宁稽察实施→稽察结果处理→整改复查 对“(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计划所列项目;(二)项目审批处室要求稽察的项目;(三)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安排稽察的项目;(四)社会举报项目”进行稽察。 《青海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100号)“ 第三条 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 向市委、市政府上报重大项目稽察专项报告、全市通报、下发整改通知,或移交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市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 市发改委重点项目稽察办     0971-613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