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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836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西宁市发改委:http://www.pssalt.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8/5/16 16:30:50    
f2836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4项)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是否执
行政府定
价、政府
指导价的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1997.12.29) 第39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2010.12.4)第
9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物价检查所 本辖区内的药品、医疗服务、物业
、旅游等行业和
行业协会
3% 一年一至两次 现场检查
书面核查
1.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2.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3.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4.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5.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6.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
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7.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8.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9.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10.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11.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12.是否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 对是否执
行明码标
价规定的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1997.12.29) 第42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2010.12.4) 第
13
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
21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物价检查所 本辖区内的药品、医疗服务、物业
、旅游等行业和
行业协会
3% 一年一至两次 现场检查
1.不明码标价的;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5.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6.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 对行政事
业性收费
的检查
依据《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2012.11.29) 第18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物价检查所 1.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2.省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市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3.本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市属事业单位。
3%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核查
1.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 2.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 3.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4.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5.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6.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8.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9.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0.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11.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12.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4 粮食流通情况的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5.26) 第35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2004.11.16)第
7
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西宁市粮食局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粮食企业适用不同的抽查频次:
(一)守法诚信等级为AA及以上的粮食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抽查;
(二)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采取信任监管,每年抽查不多于1次;
(三)守法诚信等级为B类粮食企业,采取一般监管,每年抽查不多于2次;
(四)守法诚信等级为C类粮食企业,采取跟踪监管,每年抽查不多于3次。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设备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0% 1次/年 出入库的粮食质量、技术执行标准。  
10% 1次/年 对粮食经营者在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10% 1次/年 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执行出库检验制度的检查。  
10% 1次/年 最低最高库存量专项检查。  
100% 2次/年 地方储备粮油库存专项检查。  
10% 2次/年 政策性粮油供应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0% 1次/年 出入库的粮食质量、技术执行标准。  
10% 1次/年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出入库过程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  
10% 1次/年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情况。  
100% 2次/年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计划执行等情况。  
10% 1次/年 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10% 2次/年 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0% 1次/年 粮食经营者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情况。  
合计 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