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和干部个人的监督,落实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以及《青海省干部考察预告制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公示是指干部人事部门在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和规定期限内,公布拟提拔任职、评优表彰以及参加专家选拔或任职资格评审的人选情况,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三、公示种类包括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示;
(三)表彰奖励公示;
(四)考核结果公示;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四、公示对象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对象为提拔担任县以下领导职务的拟任职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示对象为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选,以及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选。
(三)表彰奖励公示对象为拟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其他先进个人的人选。
(四)考核结果公示对象为年度考核结果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
五、公示时机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应在做出提拔任职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或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前进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委会评审前进行。
(三)表彰奖励公示,应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后、实施表彰奖励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前进行。
(四)考核结果公示,应在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后、公布考核结果前进行。
六、公示程序
(一)发布公示公告;
(二)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预定方案。
七、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情况。根据公示事项不同,相应增加下列公示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还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
(二)表彰奖励公示,还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先进事迹简介。
八、公示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视情况也可在发展改革委系统或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委党组管理干部的任职前公示,在本委机关内进行。交流干部任职前公示,在本单位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任职前公示范围应与报名人员范围相同。
九、公示一般采用发布公示公告的方式进行。在单位内部可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公布等方式发布公告。面向委系统或社会公示,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公告。
十、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十一、公示期间,在办公室设立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由驻委纪检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及时登记建档。
十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的,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对于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
十三、调查核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组进行。
十四、注意调查核实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公示对象,反对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做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的扩散而对公示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十五、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分四种情况: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实施公示事项;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公示事项实施的,按预定方案实施,并通过谈话向公示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在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委党组复议后不予实施公示事项;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组形成材料上报市纪检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实施公示事项。暂缓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做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公示事项实施的,按预定方案实施。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公示事项实施问题的,解除其职务,取消其资格及待遇,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六、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敢抓敢管、敢于开拓创新的干部和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和晋升。
十七、本规定在f28365直属单位内执行。
十八、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