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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重点商贸领域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共享制度
西宁市发改委:http://www.pssalt.com    来源:市商务局    创建时间:2018/4/18 10:08:31    

为全面贯彻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行业信用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西宁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西宁市重点商贸领域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努力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西宁市商务领域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有关行政许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荣誉信息等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互通共享机制,通过西宁商务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依托青海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达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共筑诚信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按照“谁审批、谁公示,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企业信用信息,逐步整合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行政处罚、法院判决裁定等信用信息,确保数据质量。建立以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内容为重点的企业及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数据库。

  1.基本信息。经营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员工数量、注册资金、行业备案等注册登记情况。

  2.业绩信息。经营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受奖励、表彰等荣誉信息情况。

  3.警示信息。经营企业和员工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行政处罚情况。

建立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必须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依法依规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协会、企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上述行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监管”的要求,依法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实时更新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建立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守信“红榜”和失信“黑榜”制度,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红榜信息和黑榜信息)在西宁商务网站上进行公示,红黑榜每半年公布一次。“红榜”出现失信行为要及时撤销,动态调整;“黑榜”纠正了失信行为要明确信用修复标准,分门别类、科学规范。

  红榜信息包括

  1.企业。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及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表彰的列入红榜。

  2.个人。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及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表彰及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经认定的列入红榜。

  黑榜信息包括

  1.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列入黑榜。

  2.个人。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遭用工企业和个人多次投诉并经核实的,列入黑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识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特别是行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对我市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水平,努力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营造良好社会信用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

  按照市政府及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要求,增强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的责任感,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互通互联与共享应用。

(三)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联络员跟进落实,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发布和更新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鼓励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并创新企业诚信建设,夯实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共同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