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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8365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西宁市发改委:http://www.pssalt.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6/12/27 16:36:55    

f28365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 其他
行政处罚(44项)
1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粮食收购者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2003.7.7)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粮食收购者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粮食收购企业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4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经营者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5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6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7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8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 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9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10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1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2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3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14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5 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6 经营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7 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8 经营者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19 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0 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1 经营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2 经营者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3 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4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5 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6 经营者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7 经营者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8 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9 经营者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0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1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2 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3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4 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5 经营者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36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7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8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经营者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39 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40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的处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41 收费单位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处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42 收费单位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收费凭证的处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43 收费单位不如实填写收费票据的处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44 收费单位隐瞒、虚报或拒报收费收支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