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82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0.13元,上调幅度为15.85%。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09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0.31元,上调幅度为28.44%。
(三)特行污水处理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上调幅度为10%。
(四)各县按照 “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2017年7月份抄见表量执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在征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单位要在收费醒目位置将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用户的监督,如有违反规定,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将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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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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