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区各供暖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940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了居民集中供暖用天然气价格,为尽快释放降价红利,保证居民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我委于2016年1月8日召开了西宁市降低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降低标准
(一)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5.77元降低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84元,供暖价格下调幅度为14.56 %;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以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3元为基准价,允许上浮30%(含)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相关规定
(一)我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为6个月。
(二)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f28365印发的《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5〕525号)文件停止执行。
(四) 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降低后,2015—2016年度采暖期多缴的取暖费,在充分尊重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清退或转至下年度冲减取暖费等方式,由供暖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
(五)上述规定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f28365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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