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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各位听证会参加人:
大家上午好!
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文件精神,我市降低了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势必造成我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成本降低,从而影响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为此,需对我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进行必要的下调。
一、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背景及原因
2015年,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分别下发了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青发改价格〔2015〕940号文件,规定: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由1.97元下调为1.27元,每立方米下调0.70元。此次下调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执行。为了尽快疏导本次国家天然气价格下调对我市居民集中供暖经营成本所造成的影响,确保我市城市居民冬季集中供暖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消费者的权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们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文件要求,对我市居民集中供暖用天然气价格进行了必要的下调。同时,本次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调整,只是对国家门站气价下调的顺价。
另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文件要求,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每立方米由1.53元调整为1.93元,上调0.40元,增量气价格不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和增量气加权平均每立方米应上调0.43元。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351号文件要求,4月存量气和增量气并轨,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97元,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和增量气加权平均每立方米应下调0.02元,两次叠加非居民用天然气应上调0.41元。截至目前,我市对国家发改委〔2014〕1835号、〔2015〕351号文件的调价要求均未执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2015〕2688号)文件中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的规定,和上两次未执行到位的上调价格0.41元/立方米冲减后,经过测算,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应下调0.29元/立方米。据此,此次我市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原1.60元下调至1.31元,每立方米下调0.29元,下调幅度为18.13%。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下调后,为尽快释放降价红利,保证居民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我市将对集中供暖价格同步进行调整。
二、居民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标准的依据
为保证本次调价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决定由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集中供暖企业三年来的供暖成本进行评估,特委托青海保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市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物业集中供暖企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定西宁市四家物业供暖企业8个小区,分别对其2011—2014年三个供暖期的实际供暖成本进行了详实的调研。根据实际供暖期耗用天然气费用、供暖面积分别进行测算,最终得出的调查结论是,即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0.10元,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相应调整0.29元。
三、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后的标准
1.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
根据青海保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暖成本调查依据,经测算,集中供暖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下调0.29元,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相应下调0.84元。本次集中供暖价格的调整只是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9元的部分,对其它供暖成本不予考虑。具体供暖价格调整标准,由现行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每月每平方米下调0.84元,供暖价格下调幅度为17.03 %。
居民集中供暖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2.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
下调后对于混合供暖的非居民用户的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3元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
非居民集中供暖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的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高层、小高层(含居民、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在每月每平方米4.93元的基础上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四、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后,产生的价差费用的清退问题
我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拟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1月1日前仍按现行标准收取,1月1日以后按听证会审议结果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新标准执行。供暖企业对已收取的2015—2016年度集中供暖费用,将通过清退或转至下年度取暖费等方式,充分尊重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予以解决。
五、供暖价格降低后对居民集中供暖用户的影响程度
未下调前我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根据《西宁市统计年鉴》相关统计数据,我市目前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4人,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为28.80平方米,以每户84.67平方米平均居住面积(2.94人×28.8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每个供暖期需支出费用为2931.28元(5.77元×84.67平方米×6个月);调整后供暖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以每户84.67平方米住房面积为基数计算,每个供暖期住户需支出总费用为2504.54元(84.67×4.93元×6个月),与调价前供暖价格相比,每户每个供暖期少支出费用426.74元(2931.28元-2504.54元),每月每户少支出71.12元,减轻了居民的生活负担。
六、建立联动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政策需要,加快落实承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措施,缩短调价阵痛期,减小社会震动面,在国家出台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后,我市承接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价,疏导我市居民集中供暖的价格调整,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审议,即天然气每立方米调整0.10元,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调整0.29元。届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时间界点的联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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