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地区各供暖经营单位:
2013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于7月10日制定和调整了各省区市天然气的最高门站价格。为此,按照2014年9月9日省政府召开的西宁等地天然气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精神,我市于2015年4月16日起调整了城市居民集中供暖用天然气价格。为了疏导天然气价格调整造成的集中供暖成本上升,保证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消化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造成的影响,我委于2014年11月28日召开了《西宁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西宁地区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标准
(一)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9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87元,供暖价格上调幅度为17.76%;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二)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二、相关规定
(一)我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为6个月。
(二)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三)本次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后,各供暖经营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在供暖期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于因供暖企业造成的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企业在收取住户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本通知所调整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从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五)上述规定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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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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