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
3、青海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计资[1999]606号);
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宁市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2000)359号);
5、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西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4]124号)。
二、 许可范围
主城区范围除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外的新申请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许可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优化西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办理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代可研)经评估论证已通过技术审查是本阶段受理的必备条件。
四、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第一阶段(立项审批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
|
4份
|
原件
|
在市发改委政务窗口领取或从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
2
|
项目建议书
|
2份
|
原件
|
项目建议书经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完成,达到相关深度规定,已经评估论证通过,满足审批要求;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简化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地勘报告、评审意见单)
|
2份
|
原件
|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完成,达到相关深度规定,已经评估论证通过,满足审批要求
|
说明:项目审批机关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五、行政许可审批文件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向申请单位发放立项批复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告知退件原因。
六、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西宁市发改委(地址:西山一巷12号,联系电话:0971-6133546)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