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
3、青海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计资[1999]606号);
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宁市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2000)359号);
5、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西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4]124号)。
二、 许可范围
主城区范围除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外的新申请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统一由发改部门受理,并根据管理权限,分别转市规划局、环保局办理。
三、许可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优化西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内,已完成上一阶段用地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社会投资的新建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申报项目须取得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或土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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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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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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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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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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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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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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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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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第二阶段(立项【项目核准、备案】审批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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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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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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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可在市发改委政务窗口领取或在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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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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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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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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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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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编制,并附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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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r Er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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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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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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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第一阶段(立项【项目核准、备案】审批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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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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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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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可在市发改委政务窗口领取或在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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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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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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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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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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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2)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起止时间;
(3)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6)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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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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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门出具的资金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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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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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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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账户上至少要有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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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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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项目提供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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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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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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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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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具有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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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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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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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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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审批文件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向申请单位发放核准文件或立项备案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告知退件原因。
六、补充说明
由发改部门受理。发改部门在受理之后及时将报送规划局、环保局的相关资料转交。待规划局、环保局相关证明文件送达发改部门后,由发改部门统一将三个部门的批复件转交建设单位。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国土、规划、环保各部门。
七、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
八、办理机构:市发改委(地址: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联系电话:0971-6152039)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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